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于2019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现将会议有关书面提问答复如下:
问题一:建设工程优先权为何暂不认定?什么时间认定?什么时间进行审计?
提问人:山东润筑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夏建军)
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011年6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第(2)项进一步明确,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你方所主张债权包含了两个部分的内容,一个是对海德置业享有工程款882123.47元,另一个是主张上述工程款为优先债权。对于工程款数额的认定需进一步补充提交证据,也需管理人核对公司账目及经办人员后方能进行;对优先债权的主张,因优先权行使期限已过,不予认定。
审计工作需待海德公司相关人员交接公司账簿后进行。
问题二:工程款审查规则为什么不适用法释(2018)20号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提问人:丛蓉日(曲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人)
答复:在会议印发的债权审查规则中,第二大项各类债权通用的基本审查规则第11项,对该解释法条进行了部分援引,并未排除该解释的适用,仅因篇幅问题未一一列举。另外,管理人在审查规则中已明确列明:“本规则未尽事宜,由管理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问题三:对曲家河社区居委会的工程款本金数额为什么不给异议权而直接要求诉讼?
提问人:丛蓉日(曲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人)
答复:债权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异议人。有异议的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异议权是债权人的权利,该权利并不因管理人未在备注中列举而丧失,管理人也未要求债权人去诉讼,只是表述为可以诉讼。
问题四:对属于公益债务的一期A区未完工程,为什么管理人不予公开,或者说明后续方案?
提问人:丛蓉日(曲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人)
答复:因该债权曲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一天才补充申报,且该事项的后续方案涉及到如何建设、如何选择工程队、如何设计完整的施工方案等,这些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门落实、需要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这些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完善和落实。管理人无法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完成上述工作,但管理人已将该申报情况在会议资料中的“债权表”部分和履行职务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问题五:在债权处置的司法程序中,查封了海德公司40余套房屋,为什么没有做海德公司财产?
提问人:袁国伟(秦天真代理律师)
答复:对海德置业公司财产的核实问题,根据目前工作进展分两部分,一是对于已经明确属于海德置业公司的财产,在会议上进行了披露;二是管理人会对所有财产的情况进一步核实,但是因海德置业相关人员未向管理人交接资料、资产等,所以核实还需要一定时间。
问题六:注册资本金是否实缴?是否抽逃?应否追究股东相关责任?
提问人:袁国伟(秦天真代理律师)
答复:因海德公司相关人员拒不移交企业账册等资料,故审计工作无法开展,注册资本金的缴纳情况也暂时未能核实清楚,在核实清楚相关情况后,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问题七:单项审计曲家河村的债权债务往来,必要性是什么?49.8万的审计费用收费依据是什么?曲家河村是否也应承担一些审计费用?
提问人:袁国伟(秦天真代理律师)
答复:因海德公司相关人员拒不移交企业账册等资料,故审计工作无法开展,曲家河村的债权债务无法确认,管理人需要聘请审计机构进行辅助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向管理人申报49.8万的审计费,其在报价函中声明依据系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及业务的复杂程度,同时参考以往同类业务的收费情况,依据《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出报价。该费用向曲家河村收取暂无依据。